一、总则
书刊文献属国家公共财产,读者在借阅书刊期间,如违反借阅规则逾期未还书刊需缴纳逾期使用费(又称“滞纳金”),污损、遗失书刊文献等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逾期归还书刊的处理
读者应在相应的借阅期限内归还书刊,逾期未还则应缴纳逾期使用费。(详细规定参见《东莞图书馆普通书刊借阅规则》)
三、污损书刊的处理
读者办理外借手续时,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应立刻声明并交工作人员进行盖章确认处理。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,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赔偿处理。
(一)涂画、污损文献,不影响正文阅读的,赔款1-3元;
(二)污损条码、磁条、芯片,影响借阅操作的,每册收取条码、磁条、芯片等加工费5元;
(三)损坏光盘,罚款10元;
(四)私自更换文献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
(五)污损较严重,影响阅读的,按书刊原价30%-50%赔款;
(六)严重污损的按书刊原价赔款。读者赔款后,如在一个月内提供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至图书馆,即可凭赔款支付凭证到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。
(七)读者损坏的书刊在办理赔款手续后统一由我馆收回处理。
(八)对有意破坏书刊(如裁割、撕裂等)者,除按书刊污损进行赔偿处理外,可视情节轻重以破坏公物论处。
四、遗失书刊的处理
读者在借阅期间,如遗失所借文献,可以完全相同的同版书刊抵赔;不能赔偿原书刊的,按原价3-10倍赔款;自办理赔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若找回原书刊,可凭支付信息或收据退款。
(一)1990年后出版的普通书刊按原价3倍赔款;
(二)1990年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5倍赔款;
(三)古籍、善本等按原价的10倍赔款;
(四)珍贵书刊、绝版书刊丢失,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。
五、擅自携出非外借书刊的处理
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和馆外者,一经发现,视情况限制或取消其读者证权限。情节严重者,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*同版书刊是指书名、作(译、编)者、出版社、ISBN等信息与原书刊一致的书刊。